| 第一条 凡参加网络竞价的意向租赁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并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公告和网络竞价有关的文件,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获取租赁资格及参与交易活动,操作方法详见《竞价须知》。意向租赁方按招租条件要求,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单位竞价账号,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产权类交易系统--竞价主体端”上传报名有关资料,按照交易系统页面显示的银行账号信息,按时足额完成保证金交纳。意向租赁方应按交易活动规定时间参加网络竞价活动,提前熟悉交易事项、准备有关设备。 重要提示:报名截止时间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系统中完成对报名资格审核的最终期限。请各意向租赁方务必在该截止时间当日**时**分前提交完整且准确的项目报名资料,逾期未完整提交合格资料的,视为报名资格未通过审核。 第三条 本次场地出租均以场地现状为准(设施设备、货品及装修除外),意向租赁方应充分重视竞租本场地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尚未发现的缺陷。意向租赁方须在规定踏勘日实地查看出租场地并提交相关资料(踏勘需携带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竞租承诺书、车库承诺书、财务状况证明、信用记录证明、守法经营承诺函、运营方案、应急处理预案等。),资料核实无误与西安理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方可参与网络报名。(本次踏勘仅接受现场提交资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邮寄;请报名单位务必确保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因资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全导致审核未通过,或因个人原因错过报名时间,相关责任均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本次报名所有相关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理工大学 所有。)一旦报名成功,进入网络竞价系统则视为对该竞价场地已充分了解,对交易出租场地的现状完全认可、无异议,竞价成功后不得对所竞得的出租场地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不了解场地状况及资产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拒付价款及拒绝移交等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付。 租赁方应充分重视竞租本场地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尚未发现的缺陷,可能导致租赁方预期利益无法完全实现。一经成交确认,委托人、代理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因竞价场地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方承诺对自己竞租该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四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租赁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支付押金至西安理工大学 指定账户,并一次性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付清首期成交价款。同时应于每期租金到期前二十日内向西安理工大学 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下期租金。如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及付清成交价款、押金等,视为租赁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付。 特别提示:网络竞价人交纳竞价保证金且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参与竞价。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如跨行支付,实际到账时间可能延迟,请网络竞价人注意掌握支付时间,尽量提前支付)。 第五条 特别说明 1、出租场地的实际面积、用途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出租场地的建筑现状(含门窗等)及水、电等公共设施的现状由意向租赁方自行踏勘现场确认。 2、场地主体及建筑结构不得改变。场地装修改造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危及质量安全,且需事前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场地装修前需将装修改造的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的复印件、装修协议等提交出租方备案。装修改造施工前后安排,设施使用、维修及安全保障均由租赁方自行负责,全部费用由租赁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场地装修改造及新增固定设施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场地用途:车库。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公安、行政部门禁止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 周边经营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等;不得经营有污染、明火、油烟的项目;不得经营校外培训机构、补习机构,和与学校主责主业、后勤保障等无关的经营业态。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现有用途,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转租、群租、不得存放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改变场地结构,不得以房投资入股、不得联营牟利,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各类地方性法规及文件要求。 4、租赁方须遵守西安理工大学 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管理。自行负责租赁场地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5、本次出租场地目前为空置状态,由出租方负责落实场地交付相关事项。 6、本次出租场地招租成交价为场地使用费,在服务期内,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发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等费用,承租人须按学校 制定的水电气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的标准按时缴纳。 7、本次出租场地租赁期限为三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具体租赁期限以《场地使用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为准。 8、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拆迁等无法继续履行《场地使用合同》的情形,或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出租方对租赁房产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场地使用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租赁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